1. 當事人
2. 其他
3. 皆可討論
4. 沒有
5. 高雄市,鼓山區
描述: 1. 疑似對方為引導觸犯刑法,藉此來從中取得利益,而蓄意製造交通事故後,罔顧已知之事實,仍惡意曲解,逕向警察機關提告公然侮辱、妨礙自由
2. 接獲警局通知製作筆錄,後續詢問承辦員警表示已將案件移送地檢署,尚未有檢察機關消息
3. 無中央分隔線街道,對方向我方向一直駛來,我已向右閃避至極限,雙方擦撞到左側後視鏡,下車後我走向對方,說這種開車方式真的很王八蛋,對方說有錄音錄影喔!!我說這種開車方式本來就很王八蛋,對方乘客因為剛剛閃右邊的障礙物,才造成事故的(事後檢視行車紀錄器,除路邊停車格車輛外,並無障礙物),對方說不用說這些,他也不算逆向,不一定是他的錯,又接著問我說他沒怎樣,問我打算要如何處理,有沒有要報警?
我說我還沒看我車有沒有怎樣,發現左側後視鏡外殼遭撞擊後脫落開口,對方再問要報警嗎?我說這要修理啊!!對方說那就報警,我告知對方報警那我還要追討營業損失,他說哪來什麼營業損失,等待員警到場期間,對方在準備好手機錄音錄影後,開始引導我說話,先說你看起來是想叫來打我,因當下已報警,在等候警察到場,我回他你當我白癡,就算真的要打也不會選在這個時候,他說你剛剛罵我王八蛋是怎樣,我回他我何時罵你王八蛋,我是說那開車方式很王八蛋,並不是罵你的人,我接著說請問你們拿手機對著我在幹嘛?對方說我要蒐證啊!!你會罵人啊!!我說你拍我有經過我同意嗎?對方回說這裡是公共場所,我說我有我的權利,我要求你停止拍攝(這是妨礙自由的來源),對方起初不予理會,經我多次表達若繼續拍攝將採取法律行動維護權益後,對方將其改為錄音,後續派出所員警到場做紀錄備案,再來交警到場製作筆錄,交警與我做筆錄時,還和我說怎麼惹到這種人,包含之後通知我去做筆錄的派出所員警,說對方就是惡意要誣告的,說怎麼惹到這種神經病,筆錄最後問我是否要對對方提告,我說有,但不太確定能告哪一條,告誣告沒有意義,於是當下暫時表示要告對方妨礙名譽。還有故意毀壞及妨礙秘密、侵犯隱私、違反個資法與民事求償部分,因未知成功率多少,或是否有其他誠案機率較高,可提出之告訴,故尚未向相關司法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