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
2. 皆可討論
3. 沒有
4. 台北市,南港區
描述: 1. 有兩間公司 一間金璽創意有限公司(室內設計)另一間杯莫亭小館另一間杯莫亭小館(餐飲)
起因:112年有一位員工李明揚和我們是多年好友 因為本身在外積欠很多的負債 所以來找我們幫忙問有沒有工作可以做 當時杯莫亭小館正在換地點裝潢中 但仍然有繼續營業賣便當 (當時)蛋便當時間只有早上 所以她有表示這樣子她來的薪水會不夠他絞負債 所以有和他協調如果沒有工作時他可以到金璽創意有開案的情況下偶爾去支援 當下他是同意地所以和他談好一個月薪資是38000元 不保勞健保錢他說要全部時拿 後來杯莫亭小館裝潢好後他就開始維持每天8小時上班 但偶爾還是會支援我男友公司 但並非每一天
在113年6月開始 他說他煮麵閃到腰 但私訊我男友說腰的傷是以前高中跳舞所導致!但他要我們臨時幫他加保勞健保一個月 他說他要申請職災理賠 我們當下有表示這是無法請職業災害
然後他就開始不斷地對我們倆的公司檢舉未保勞健保 並且到勞動處有調解 他開了一個金額66萬要求我們和他談 但這金額並不合理 並且他也沒有任何職業災害證明 !現在他反倒提告我男友公司民是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