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
2. 爭議中,未進入司法程序
3. 星期一 傍晚
4. 沒有
5. 新北市,板橋區
描述: 1. 這樣說好了,我先生有請徵信社拍到我和男性友人牽手和旅館門口的照片。他現在訴求他只告男生。不對我提出告訴。但是關於資產均分後,我必須再給他50萬元。
這位男性友人他的右下巴全部是潰傷。包括脖子。顏面神經和舌頭都受損,導致他說話口齒不清。
但是我沒有辦法舉證,我沒有與他發生關係。
我覺得這樣要我損失50萬很委屈。
況且三年前先生有家暴的紀錄。
不知道以律師的經驗。這樣的條件。我是否該去爭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