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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台中市,霧峰區
描述: 1. 一、父親921(88年)之後將2間磚造房屋重建為1間鐵皮屋,
沒有去將2間磚造房屋取消稅籍。91年將沒取消稅籍房屋贈與弟弟,
父親108年去世,114年國稅局將2間磚造房屋取消稅籍。
現在國稅局將鐵皮屋前段設為我弟弟的,後段因我弟弟抗議暫不設稅籍。
1、請教磚造房屋88年以經拆除,91年將沒取消稅籍房屋贈與弟弟請教有效嗎?
2、88年重建為1間鐵皮屋是算父親遺產嗎?
二、鐵皮屋前段現稅籍納稅義務人為我弟弟的,國稅局說納稅義務人不等同所有人
,但鐵皮屋下方土地分2部分。1部分為我弟弟所有,1部分我60%、弟弟40%。
1、我弟弟可以主張將鐵皮屋出租,不用我同意。
2、若我不同意,我可以告竊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