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告
2. 訴訟審理中
3. 皆可討論
4. 沒有
5. 台中市,沙鹿區
描述: 1. 被告借名登記購買房產,被借名者為先姐,先姐於民國112年6月26車禍過世,但此借名登記的房子,便成為其遺產.
被告有提出其購房時履約保證簽約款50萬,用印款40萬,完稅款105萬,由於房貸為先姊對銀行的貸款.所以被告亦提出其每月轉帳房貸支付款到先姐帳戶,然由繳房貸日起,到先姊車禍亡故日,被告共缺30.8萬未有轉帳資料.
被繼承人先姊未結婚,也未有認養子女,父母亦更早先亡故,被告和原告為其繼承人.
1.原告能聲請被告欠先姊30.8萬為未分配遺產,請被告歸還再由兩人各繼承1/2?
2.被告獨自和車禍肇事人,第一和第二肇事人和解,未經詢本人同意,各以6萬及5萬達成和解,並隱匿其事,獨吞共十一萬(在死亡強制險中,被告和原告各獲保險公司理賠100萬.
原告能提起刑事訴訟,告被告侵權及侵佔?
3.先姊有一元大銀行的四六基金,被告和原告去銀行辦理繼承時,表明各繼承1/2,但銀行表示,基金無法分割,必需由其中一位代表先繼承,被告要求她要代表繼承,這部分已在作民事訴訟,要求被告返還1/2,即8000美元,由於辦理繼承時,元大的繼承記錄有書寫贈與,如果因此誤導承辦法官,認為是原告贈與被告,而無法要回我應繼承的1/2部分,我能對銀行提告民事賠償?
以上
如果請貴律師寫對我妹民事訴訟的聲請補充,上列那些可再補入,費用多少?
感謝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