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當事人
2. 皆可討論
3. 有
4. 台中市,南區
描述: 1. 交通車禍賠償問題糾紛
2. 發生車禍,我們駕駛汽車,對方摩托車。警方初判表顯示是摩托車責任比較大,摩托車騎士受傷住院經過了一些手術,目前在復健。進行了一次和解,摩托車騎士不認同賠償比例,選擇直接提告。
3. 因為我們、警方包括保險公司,評估事故發生過程,一致認為對方的為主因,我們為次因甚至無責。但對方硬要提告,並要求我們賠償到他們滿意的數額。我們十分排斥這種行為,要求此次責任盡量爭取做無責辯護,或10%以下責任(當然這個需要律師評估整個案件後給出建議),同時如果可能,需要反告對方敲詐勒索,並賠償我們此次官司中所花費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