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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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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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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新北市 新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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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書 曰期: 113 年 2 月 1 曰 訴願人:魏平海 新北市新店區大新街五巷七號 身分證字號:J101513292 電話: 0********** 受文者:新竹縣政府地政處 主旨:為請求發還訴願人補繳坐落新竹縣新埔鎭義民段1506號土地27平方公尺之土地 新台幣(下同)25萬9335元,持分⅜為9萬7251元事。 說明: 一、訴願人魏平海(魏仁傑的二公子)所有坐路民國七十五年重劃前義民段八筆土地如下: 新竹縣枋寮農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原有土地新分配土地對照清冊(附件一) 1、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51-2,地目:田,等則:6,面積:0.4850公頃,全持分,持分面積:全部。(重劃後義民段1339地等號) 2、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52,地目:田,等則:6,面積:0.6193公頃,全持分,持分面積:全部。(重劃後義民段1507地號) 3、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49-3,地目:田,等則:6,面積:0.0452公頃,全持分,持分面積:全部。(重劃後義民段1509地號) 4、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49-2,地目:早,等則:15,面積:0.0429公頃,全持分,持分面積:全部。(重劃後義民段1508地號) 5、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54地目:田,面積:0.1560公頃。(上逑面積為水利局所有,不是魏仁傑所有,(詳附件二)。魏仁傑面積(重劃前枋寮段小段地方號54;重劃後義民段1339號:0.1750公頃,持分4000/5536,持分面積:0.12645公頃(詳附件三) 6、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50-1,地目:建,面積:0.0647公頃,全持分,持分面積:全部。(重劃後義民段1444地號) 7、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50,地目:建,面積:0.0648公頃,全持分,持分面積:全部。(重劃後義民段1445地號) 8、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54,地目:田,等則:6,面積:0.0190公頃。(上逑面積為水利局所有非魏仁傑持有,魏仁傑重劃前枋寮段下枋寮小段地號54-5(重劃後2204-1),0.0232公頃x4000/5536 =0.01676公頃。(詳附件四) 以上重劃前土地合計1.46511公頃。 重劃後所有權人魏仁傑重劃後土地1.46511公頃x0.8517 =1.24783公頃(重劃前面積X0.8517=重劃後地主應分配的面積)。 重劃前新竹縣政府重劃課所有權人魏仁傑持有農地1.46511公頃。地目54權狀面積0.1750公頃,持分面積0.1750X4000/5536=0.1264公頃,此部分民國75年間本人魏平海去重劃課調閲、承辦人把地號54去除(詳細重劃前原有土地),經查為錯誤。 項目5和項目8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54地目?筆:田,面積:0.1560公頃,項目8,面積:0.0190,上逑面積為水利局所有。(備註:項目5被去除,魏仁傑所持原有面積:0.1750公頃x0.8514=0.1264公頃,然後上逑面積變義民段下枋寮1490-1地號(面積1330平方公尺),政府公開標售畸零地,魏仁傑減少分配0.10193公頃。 重劃後分配土地: 1、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1506,地目:田,等則:6,面積:0.0463公頃,全持分,持分面積:全部。(重劃前:枋寮段下枋寮小段51-2等地號) 2、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1507,地目:旱,等則:15,面積:0.0410公頃,全持分,持分面積:全部。(重劃前:枋寮段下枋寮小段51-2等地號) 3、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1509,地目:建,等則:14,面積:0.0655公頃,全持分,持分面積:全部。 4、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1508地目:建,等則:13,面積:0.0625公頃,全持分,持分面積:全部。 5、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1443,地目:田,等則:6,面積:0.2020公頃,全持分,持分面積:全部。(重劃前:枋寮段下枋寮51-2,52,49-3,49-2,54,50-1,50地號) 6、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1444,地目:田,等則:6,面積:0.202公頃,全持分,持分面積:全部。 7、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1445,地目:田,等則:6,面積:0.202公頃,全持分,持分面積:全部。 8、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1446,地目:田,等則:6,面積:0.2623公頃,全持分,持分面積:全部。(重劃前:枋寮段下枋寮小段51-2等地號) 9、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1490地目:田,等則:6,面積:0.063公頃,全持分,持分面積:全部。(重劃前:枋寮段下枋寮小段51-2等地號) 民國75年重劃前和重劃後不足面積0.10193平方公尺應包括新埔鎮義民段1506地號490平方公尺和1446地號2623平方公尺(包括短少15平方公尺),此應為魏仁傑重劃後分配的土地,新埔鎭義民段1506號土地27平方公尺之土地新台幣(下同)25萬9335元,持分⅜為9萬7251元事,應退回魏平海聲請人繳交持分⅜為9萬7251元。 三、訴願人所有坐路新竹縣新埔鎭義民段1506號土地,為民國75年農地重劃時分配之土地,後因土地圖、簿不符,登記面積於更正為490平方公尺,而 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1年5月9日北地測字第1112300229號函,及新竹縣政府106年9月1日府字第1060127288號函所附會提出辧理(聲證1),旨揭義民段1506地號,旨揭地號所有權人(魏平海)業已繳納差額地價再案(府地劃字第1114212916)。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9605元,27平方公尺則為25萬9336元,聲請人就該筆具有⅜之權利,造成9萬7251元之損失,竹北地政事務所竟於111年8月19日以府地劃字第114212916號稱,訴願人已在111年7月4日繳清差值,而更正登記為490平方公尺此應為原登記之面積,不需補繳差額。 綜上所述; 魏仁傑重劃後分配土地1.24783公頃的土地。 前兩筆皆重劃後應屬於魏仁傑所有土地,請求原機關及訴願管轄機關公正審查本案,准予補足和退回草民的繳交地號1506新台幣9萬7251元和地號1446不足15平方公尺田地(地號1446公告地價補償),民國75年重劃前後不足0.10193公頃,以維護聲請人權益,甚感德便。 此致 新竹縣政府地政處(原行政處分機關全銜) 附 件: 一、土地所有權人原有土地與新分配土地對照清冊影本一份。 二、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二份。 三、訴願書書面申報資料。 四、台灣省新竹縣土地登記影本一份。五、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 函影本五份。六、協議書影本二份。七、新埔鎭義民段下枋寮1490-1畸零農地公開標售。八、新竹縣政府地政處重劃科函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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