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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前妻(香港籍)結婚七年,居住在高雄,於112年5月因前妻外遇而離婚,有一6歲子女,離婚時原本約定由前妻單獨監護,我可以於每月雙周探視未成年子女,未料前妻將小孩帶走後飛往香港,並謊稱要在深圳定居沒有要回我國等語,讓我完全無法行使探視權,未料小孩根本就早已被前妻安排到彰化地區與其男友同居,後來我在彰化地區的幼稚園一一拜訪才找到未成年子女,並在對方同意下把小孩帶回高雄,事後前妻竟報案謊稱我未經她同意擅自帶走小孩,提告我略誘罪已獲地檢署不起處分,小孩當天回高雄後我就發現小孩身上有瘀青及擦傷,且小孩激烈反應不願意在回彰化居住,說媽媽的同居人會摔他等等疑似家暴,後續我向法院提起改定監護權訴訟,期間也安排小孩在高雄上學,小孩現已在高雄某私立小學就讀,未料前妻竟以小孩無法上小學有”緊急情況”為由向法院申請暫時處分交付子女,高雄家事法院在沒有經過詳細調查的情況下裁定我必須在三天內交付子女給對方,按我國111年憲法法第8號裁定,法院在交付子女暫時處分審理期間應該讓未成年子女表達意見,因為小孩是訴訟的主體,受判決影響最大的是小孩,法院過程中居然都沒有傳喚小孩讓期表達意見(小孩已有表達意見能力,並非幼兒),其判決不但違法,甚至對方申請強制執法,法院也沒有先合法自動履行命令,對方這次帶著警察與執行官過來要強制帶走小孩,小孩在社工的陪同下仍表示不願意回彰化跟媽媽住,要跟爸爸留在高雄,可見法院審理期間未盡調查職責,也未讓未成年子女表達意見,每一次會面交往小孩都是抗拒、大哭,法院此舉無疑又將未成年子女推入火坑,小孩已多次反應不喜歡媽媽的同居人,想與爸爸一起住在高雄就好…小孩能夠表示意見,法院卻是視而不見,完全無視未成年子女在彰化快不快樂?會不會再受到傷害?會不會再一次被媽媽藏起來?心碎的爸爸與無助的未成年子女,懇請各大媒體記者幫幫忙,讓未成年子女的聲音能讓法院聽見!(附上兩張未成年子女的手寫信) 內容翻譯: 法官叔叔阿姨你好 我是吳宇勳,我在高雄長大,岡山才是我的家,我喜歡住在岡山,我喜歡大榮國小,我喜歡張老師還有學校的同學,我想跟爸爸一起住就好,我不想住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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