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當事人的身分為?
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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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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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情經過
1、本人余丞昕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清晨6:30左右回到住所新北市五股區新五路二段528號19樓 ,約7至9點間在同大樓B棟18樓友人家中飲用了兩杯約350cc 的白葡萄酒,隨後約10:00左右在友人家中入睡,直到下午16:30左右自行醒來後,步行回A棟19樓洗澡 準備上班
2、、因本人有高血壓病史(在亞東有長期就醫紀錄)有復雜性頭痛症候群(在內湖三總有長期就醫紀錄) 於17左右時服用了亞東醫院所開立的降血壓藥方後 騎乘黃牌重機從家裡B1停車場出發,行經成子寮交流道上64快速道路,接桃園接61濱海道路方向往公司順豐速運上班。
三、事情發生
1、在行駛至觀音山隧道出口後,突然感到後頸部異常僵硬不適,眼前一片炫白,因此大約在17:11將機車停至路肩,進行脖子肌肉伸展,再往前繼續騎行 後來真的感到不適,隨即停至路肩休息,依靠牆邊坐下後昏迷。
此行為本人認為符合刑法24條及行政罰法第13條緊急避難原則
2、於17:25左右,有好心人士停車詢問是否需要幫助,本人才醒來,因基於需要上班賺錢 並表示稍做休息即能恢復正常,好心人隨即離去,接著本人還是不支昏倒。然而,仍有好心人報案,約17:45救護車到達現場,並反覆測量本人血壓,發現血壓值呈現低血壓狀態,隨後警車也抵達現場,
四、警方處理過程
1、警方一下車立即詢問有無發生交通事故,救護人員回答沒有 是有人報案64快速道路上有人不適停靠在路肩,警方也表示沒有交通事故他們沒辦法處理。因本人實屬不舒服,在17:52女救護人員試圖詢問出病發原因 所以詢問我是否有吃什麼藥物,本人回答出發上班前有吃降血壓藥物,接著在女救護人員錯誤引導式的詢問我是不是酒後才吃降血壓藥,因為本人不舒服 所以第一直覺小聲的回答“是”,但是實際上我是酒後約7小時後 17左右要出門上班前才吃的。
2、約17:53,旁邊的警察,不顧醫護人員一直在強調本人呈現虛弱且低血壓,並立即過來毫無理由的要求本人實施酒測,並威脅式告知若拒測將開罰九萬元罰單。因為本人並無酒駕紀錄 也第一次遇到此情形,遇到警方威脅式的口氣迫使本人要實施酒測 本人在不舒服狀態下也無法思考任何保護自己權益的情況下實施了酒測
3、最終,本人實施吹氣酒測,結果酒測為0.16,但員警忽視酒測儀器0.02的誤差值,不做勸導 不做二次的酒測再次確認 就馬上執意開立了第35條第1項第01款及第35條第9項第00款兩張罰單。
五、違法處罰
1、本人認為,從家裡出發到64高架路肩停車地點,一路平穩騎乘約13km,並無任何危險駕駛 蛇形之行為,且一路遵守交通法規,只因其突發性低血壓導致身體不適停在路肩休息,且救護車人員與警方到達時皆可正常對答如流 且並無目光呆滯 身體晃動 手腳抖動之現象,18:11員警要擅自把我的車騎到派出所時 不會使用我的車輛,還來詢問我怎麼使用。我還兩度告知員警怎麼正確使用車輛,表示我根本沒被酒精影響神智。
2、警察執意實行酒測,且以威脅式語氣要求配合,18:03員警還一直忽略救護人員強調我呈現低血壓的狀態,一直說我就是因為飲酒才會造成低血壓,本人認為此舉已超出警員本身專業範圍,且根據警察行使法第八條的規定,本人未符合必須酒測之必要,且其中有位警員也有提到 沒有發生交通事故 是不能酒測的。
3、依據上述事實與理由,本人認為該警察執意強制酒測之處分嚴重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 且違法亂紀,請求撤銷該交通違規罰單,維護本人之合法權益。
六、警方執法不當
1、後來本人送上救護車,要前往醫院就診。約18:04員警要求我車輛鑰匙留下,我還詢問我的車會拖吊到哪裡 以便出院後取回,該員警回答會拖至所屬派出所。
但是沒有事先詢問拖吊場有沒有上班(經查詢該拖吊場營業到23:59)沒有詢問有沒有拖吊車可供出勤(經查詢拖吊車營業時間到21:00)而是第一時間就未經過我同意就騎乘我的機車,頭戴我的安全帽,將車輛騎至該員警所屬派出所停放。本人認為此舉違反了“警察機關取締酒醉駕車移置車輛保管注意事項法規內容。
2、且騎乘機車到八里派出所後 有其他A員警詢問這機車是什麼案件 ,騎乘機車的B員警回覆為酒駕,其A員警詢酒測值為多少?B員警回答0.16,A員警則說 0.16應以勸導為主 否則容易發生紛爭,B員警思考了一下 並以輕蔑的口吻回答說:怎麼可能用勸導的啦!此時C員警還斥責我報假案件,明明是酒駕卻還報身體不舒服(本人強調 報案者並非本人 是好心路人報的案件)此時D員警出來後發現有行車記錄器 隨即將我行車記錄器的鏡頭轉向朝下阻擋繼續拍攝。
3、行車記錄器記錄到該派出所員警與同儕四人聊天時 明顯為了績效不遵守執勤SOP 並斥責我報假案,造成對我人格的抹滅,本人認為這些行為根本不是一個正當員警該有的對話及執勤態度
七、拖吊問題
1、6月21當晚約20:17從淡水馬偕出院後,我在20:26打電話到八里派出所詢問我的機車在哪裡。員警回答在三重拖吊場,並告知我這時間他們下班了(再次強調 三重拖吊場公告的營業時間為07:00~23:59)
2、6月22日約下午14:00我搭車前往三重拖吊場想取車,管理員查了車號說這輛車還沒進來。我得知消息後 並一臉疑惑的又搭車離開。6月23日早上約09:30我開車前往拖吊場想取回安全帽及行車記錄器等私人物品,我還特地再次詢問管理員我的車是在什麼時間日期地點拖進來這裡的,管理員看了一下電腦後,說是6月21日大約下午17:40在64高架上拖過來的。我就覺得奇怪,這完全不符合當天的情況
6月21日我還在64高架上,6月22日我來取車也說車沒拖進來,怎麼會說是6月21日下午17:40從64高架拖過來的呢?
3、回家查閱了行車記錄器後,才發現拖吊場方是在6月22日下午約16:00才到八里派出所拖我的車到三重拖吊場的,此承辦員警跟拖吊場的作為根本完全不符合公平正義,甚至還涉嫌造假的資料,偽造文書。
八、請求賠償
1、本人因上下班里程合計約68km,故為了省油錢買台黃牌重機上下班使用,由於警員違法亂紀的裁罰,裁罰三萬元罰鍰,吊扣駕照兩年吊扣牌照兩年,影響到本人生計,導致本人要花費六萬請律師為自己申訴 所以要求求償支付律師費用六萬,重機被扣押所以要開車上下班,油錢一個月約7000元,申訴案件約三個月 合計21000的油錢費用,機車因錯誤的裁罰被放置拖吊場保管日期所有的費用8000元整和風吹日曬洗車清潔費2000,警方與拖吊場造假機車拖吊入場資料 導致本人搭計程車來回費用500,行車記錄器記錄到員警與同儕四人聊天時 斥責我報假案,造成對我人格的抹滅 而,基於本人社經地位屬於一般人 所以求償本人一個月薪水65000,這段期間消耗的時間精神賠償求償三個月薪水65000X3 195000,並且該派出所籌辦之相關員警及拖吊場的資料造假 請對所屬單位進行偽造文書 違法亂紀之懲處 並回覆本人
結論:
依據上述事實與理由,請求撤銷該交通違規罰單,並賠償相關損失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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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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