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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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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〇臻
案件已認證
有提供電話
地區高雄市 鹽埕區
其他當事人身分:被害人方

請問您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是?

被害人方

事件目前的情況是?

犯罪未被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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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求律師陪同開會 必要時要住戶返回不當得利~ 本人擁有高雄某棟大樓215號1樓含騎樓的所有獨立產權 隔壁213號住戶想當然爾完全沒有215號騎樓產權 無法想像在現今高雄還存在如此野蠻的行徑 公然處置人家私人財產 本人因5年期間在台北 高雄215號1樓店面也長期空置 隔壁213號全體住戶長期佔據215號騎樓為其專用免費停車場 ,213號地下視本身有機車格但要付費每月600 今年本人回高雄要與友人在215號開店 在快完成裝潢時 突然面對213號全體住戶多數暴力 主委與里長代表213號全體住戶逼迫本人在10月25號晚上7:00開會時簽下無條件同意書把215號騎樓供其213號全體住戶當免費專用停車場,而且不准擺放任何物品阻礙他們停車 否則找相關單位拆除本人所有物品 ------------------------------------------------------ 相關法條: *騎樓是否禁止停放機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官方網站如此回答: 騎樓除須保留1.5公尺行人公眾通行空間 縱向出入空間(至少1.2公尺)外 其餘騎樓空間可作為騎樓所有權人自主管理之機車停車空間 故機車得有條件停放於本市騎樓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3 第55第 56條:騎樓人行道係供行人通行使用 除依90-3條道路主管機關設置必要標誌翻圍內之外人行道 即屬禁止停車 *按高雄市騎樓管理使用自治條例: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騎樓管理與使用 以兼顧私人財產權與公共利益平衡 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3.本府經濟發展局 :同意其樓商家設置延伸性營業事宜 *本自制條例2022上路 騎樓分成 1:僅限行人通行 2.適用商圈自治條例 3.攤商或店家能有限度使用 4.以及未來可視需求發展變化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章住戶權益 第4條: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 對其專有部分 得自由使用 收益 處分 並排除他人干涉 第8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未經下列各事項辦理者 不生效力 1 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共有部分 應須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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