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您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是?
被告/犯罪嫌疑人方
事件目前的情況是?
收到起訴書/法院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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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於民國112年2月間,從事為詐欺集團以買賣虛擬貨幣
USDT之洗錢工作,而與配合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提供其為登記負責人之「食品公司」名下第一銀行007- 0********** *****號帳戶(即附表第三層人頭帳戶)供集團收受贓款並協助提領轉交,並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先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向附表所示被害人(居所位於高雄市新興區)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所示金額匯入如附表所示第一層人頭帳戶,復經如附表所示層轉後,由被告在第一銀行汐止分行(地址: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二段133號)臨櫃提領後,再以買賣
USDT之名義轉交集團上層,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及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去向。嗣原告察覺遭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案經原告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二、案經如表所示被害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
告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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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可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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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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