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您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是?
被告/犯罪嫌疑人方
事件目前的情況是?
收到起訴書/法院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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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騷法被起訴確定,因為我沒有拿捏同性同事之間相處的舒適界線,我把對方當朋友,我們都男生,而對方已經封鎖我line fb社群軟體,但我當初認為只是單純惹到對方,所以不停想辦法接近告訴人,以及用公司email傳訊給他跟他道歉跟表達想送禮,累計有12封,然後對方向公司申訴我性騷,然後我接受訪談後又再度覺得一定是哪裡做錯,想跟他道歉,所以用創了Line小帳去跟他對話,然後有一句我打了"對方你若有女友,我還跟你說這些,那就很不好意思了"讓檢察官覺得我所有行為綜合起來有對告訴人很具有性與性別之行為 ,也就是我白目不解風情,不知對方就是不想跟我有來往的意願,然後收到告誡單後,我跑到他工作地區那裡閒晃,那時我是去那邊行政大樓,沒有想找告訴人,但告訴人有看到我出現,然後在下班路上等紅燈時偷拍我當證據,但檢察官主要是為了證明我人有出現在廠區那裡過,而且還被告訴人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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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嗎?
有, 想先詢問 我該怎麼接下來應對策略比較好,有認罪跟否認,我原本是想 一審否認對 待證事實證據跟我所做的行為對照爭論是否逐一構成跟騷行為5大要件,有些可以爭論去爭論,但若法官認為要判有罪,可以給予輕度刑責。 我也想表明我做那些行為對告訴人真的很抱歉,我並沒有刻意要騷擾被害人。
您需要服務的地區為何?
高雄市,橋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