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您遇到哪個類別的民事法律問題?
離婚/婚姻
您在事件中的角色是?
當事人
事件目前的情況是?
準備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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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主張婚姻無效,因為當初整個結婚見證的過程是沒有的。怎麼説呢?第一,當初結婚書約是證人比我們新人先早一步簽名,等於是簽了一個空白書約。第二,證人必須在親見、親聞雙方有結婚真意及意願的狀況下簽名,以上這些程序都沒有做到。第三,兩位證人都是男方那邊找的親友,有一個證人還是我不認識的,這兩格證人簽名欄如此珍貴,我的證人欄下方造道理應該是我會找我自己的親友做證人見證吧!第四,合理懷疑男方證人的簽名是老公自行冒簽證人簽名「對照筆跡」。以上,「證人」顧名思義,即為證明結婚的新人,確實有要結婚的意思,如果證人從來都不知道結婚當事人的意思,只是單純被叫來簽名也沒有確認過新人的意思,即不符合民法所規定「證人之簽名」要件,所以要求主張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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