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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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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關於管理費調漲部分之責任歸屬問題 房東先生/女士,您好: 本函針對貴我雙方所簽訂之租賃契約中關於管理費的支付義務與近期調漲事宜進行法律分析與溝通。 根據我方檢視租約內容,契約中雖載明「承租人須負擔管理費」,但並 未明確規範若管理費調漲時,該漲幅應由誰負擔。因此,依據法律原則與現行法規,本人主張仍應維持原租賃條件,即管理費應依當初簽約時約定的 每月新臺幣3,263元 計算,至租約到期為止。 法律依據如下: 1. 契約未約定則維持原狀 根據《民法》第426條租賃契約規定,若契約未對管理費調漲後之負擔方式作出明確約定,則應維持當初合意之條件,即承租人應負擔當時之費用標準,而不應自動承擔後續調漲部分。 2. 管理費之性質 管理費本質上屬於房東對物業的維護成本,如公共設施維護、人事管理等,理應由物業所有權人負擔。倘若契約僅載明「承租人需支付管理費」,但未規定調漲部分由承租人負擔,則該部分費用應仍由房東自行吸收,除非另行協商達成共識。 3. 調漲之合理性與透明度 貴方應提供調漲依據,包括大樓管理單位之正式公告、成本增加之明細,以及其他承租人是否皆適用相同調漲標準。如無合理依據,我方有權對該漲幅提出異議,甚至考慮拒絕支付漲價部分,直至雙方達成新的協議。 我方主張: 鑑於合約未約定管理費調漲部分之負擔歸屬,我方將依原租約約定,繼續按每月3,263元支付管理費,並請貴方承擔自2024年1月起的額外漲幅(1,021元/月)。 當然,我方願意與貴方保持良好租賃關係,若貴方希望另行協商漲幅分攤方式,敬請與我方聯繫,共同討論可行之解決方案。 如貴方仍堅持要求由我方負擔調漲部分,請提供法律依據與正式通知,以便我方進一步研議法律行動。 敬祝 商祺 承租人:成膳有限公司 日期:202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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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管理費調漲部分之責任歸屬問題 房東先生/女士,您好: 本函針對貴我雙方所簽訂之租賃契約中關於管理費的支付義務與近期調漲事宜進行法律分析與溝通。 根據我方檢視租約內容,契約中雖載明「承租人須負擔管理費」,但並 未明確規範若管理費調漲時,該漲幅應由誰負擔。因此,依據法律原則與現行法規,本人主張仍應維持原租賃條件,即管理費應依當初簽約時約定的 每月新臺幣3,263元 計算,至租約到期為止。 法律依據如下: 1. 契約未約定則維持原狀 根據《民法》第426條租賃契約規定,若契約未對管理費調漲後之負擔方式作出明確約定,則應維持當初合意之條件,即承租人應負擔當時之費用標準,而不應自動承擔後續調漲部分。 2. 管理費之性質 管理費本質上屬於房東對物業的維護成本,如公共設施維護、人事管理等,理應由物業所有權人負擔。倘若契約僅載明「承租人需支付管理費」,但未規定調漲部分由承租人負擔,則該部分費用應仍由房東自行吸收,除非另行協商達成共識。 3. 調漲之合理性與透明度 貴方應提供調漲依據,包括大樓管理單位之正式公告、成本增加之明細,以及其他承租人是否皆適用相同調漲標準。如無合理依據,我方有權對該漲幅提出異議,甚至考慮拒絕支付漲價部分,直至雙方達成新的協議。 我方主張: 鑑於合約未約定管理費調漲部分之負擔歸屬,我方將依原租約約定,繼續按每月3,263元支付管理費,並請貴方承擔自2024年1月起的額外漲幅(1,021元/月)。 當然,我方願意與貴方保持良好租賃關係,若貴方希望另行協商漲幅分攤方式,敬請與我方聯繫,共同討論可行之解決方案。 如貴方仍堅持要求由我方負擔調漲部分,請提供法律依據與正式通知,以便我方進一步研議法律行動。 敬祝 商祺 承租人:成膳有限公司 日期:202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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