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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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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〇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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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屏東縣 屏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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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0********** ) 聯絡地址:(屏東市長治鄉香楊村香楊路31號6樓) 被申訴單位: 高雄區監理所 / 屏東縣警察局 罰單號碼: VY0C24231、VY0C24232 申訴事由: 無照駕駛罰單及駕照註銷程序明顯違法,請求撤銷 ⸻ 一、駕照註銷程序違法,未正式通知申訴人 監理機關認定本人之機車駕照因92年(2003年)未繳納600元罰單而遭註銷,但本人自始至終未曾收到任何正式通知,亦不知該筆罰單之存在。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監理機關若因罰鍰未繳納而註銷駕照,應依法通知當事人,提供申訴及補救機會。然而,本案僅憑據不明的簽收紀錄,即認定通知已送達,程序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依法應屬無效。 ⸻ 二、行政罰鍰時效已過,駕照註銷應無效 根據《行政罰法》第27條,行政罰鍰的追溯期限最長為5年,而本案所涉罰單距今已超過20年,早已超過法定執行時效。 此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亦規定,罰鍰未繳清者,應於5年內依法強制執行;若逾期未執行,政府即喪失追討權利。 本案之600元罰單顯然已超過時效,監理機關卻仍據此為由註銷駕照,無視法律規範,此種行政處分已違法,應立即撤銷。 ⸻ 三、申訴人無惡意,未知駕照遭註銷,無照駕駛罰單應撤銷 本案中,申訴人於114年3月7日駕駛機車時,完全不知駕照已遭註銷,亦未收到任何來自監理機關之正式通知。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若行政處分未合法送達,則該處分不生效力。換言之,申訴人的駕照註銷並未正式生效,則申訴人當時駕車並非無照駕駛,警察機關開立的**「無照駕駛」罰單(VY0C24232)應屬違法**,依法應予撤銷。 兩個符號「**」直接用加粗字體來強調關鍵點。 請求事項 1. 請求撤銷「無照駕駛」罰單(VY0C24232),因未曾收到駕照註銷通知,且罰鍰已超過法定時效,不應適用「無照駕駛」規範。 2. 請求監理機關撤銷駕照註銷處分,並恢復申訴人之機車駕駛資格,避免持續造成行政不公。 3. 請求監理機關檢討駕照註銷及通知程序,避免日後再有類似侵害人民權益之情事發生。 根據監理站提供之資料顯示,本案罰單當時由家中長輩(祖父 蔡大超)代為印章簽收,並註明「公公」二字。然而,家父及本人均從未獲知該罰單之存在,且簽收人已於2017年過世,無法釐清當年實際的送達狀況,亦無法確保該罰單當年是否曾交付至本人,恐有重大遺漏之嫌。因此,該罰單是否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有關送達本人或家屬之規範,尚有疑義。 二、本人當年長期在台南屏東工作20多年並無收到相關罰單。 此致 高雄區監理所 / 高雄交通裁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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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申訴未過,92年剛考滿一年後罰單600元違停,至今未通知本人前往繳費22年後駕照註銷。22年間大多交通工具已汽車為主,或大眾交通工具,還有電動腳踏車無牌限制時使用3年。後續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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