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事人親屬
2. 爭議中,未進入司法程序
3. 皆可討論
4. 沒有
5. 新北市,三重區
描述: 1. 以房屋所有權人的身分要求她人遷讓房屋,訴請對方搬離
2. 祖母的子女不積極履行扶養義務,住在我家(目前我家的房屋所有權是我媽,我爸已去世),祖母是我爸的媽媽。
本想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祖母子女履行扶養義務,但經過區公所的免費法律諮詢後,發現扶養權是要由祖母以本人名義提起,身為孫輩與媳婦是沒有辦法做這件事的,況且祖母仍有支付聘僱外籍看護的費用的事實。
因此律師是建議從房屋所有權人請祖母搬出這方面去下手,我想我會需要有律師協助寫存證信函與律師函,如果他們仍不將祖母帶走,我會需要進行民事訴訟。以上簡要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