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行情多少才合理?計算方式、訴訟流程懶人包
離婚時除了確認子女的親權歸屬,更重要的是確保子女的福祉和需求能得到滿足,因此離婚時必定涉及子女的經濟支持,也就是「扶養費」的問題,但爭取扶養費該怎麼做?扶養費行情多少才合理?又該如何計算?本文將告訴您扶養費是什麼、扶養費行情是多少,並解答父母對子女扶養義務到幾歲、扶養費約定後是否可以調整...等問題,也為您整理扶養費訴訟流程及聲請強制執行的方法,協助您爭取子女扶養費並建議合理的扶養費金額,確保您與子女的權益。

扶養費是什麼?
扶養費是用來確保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婚或分居後,仍然能夠獲得所需要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經濟支持。根據民法第1084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所以無論父母的婚姻關係為何,或監護權歸屬在哪一方,父母對子女都有養育照顧的責任,因此即便離婚後沒有獲得孩子監護權,仍須支付扶養費,而無論是哪一方獲得親權,成為子女的主要照顧者,都可以向另一方請求支付扶養費。
扶養費行情是多少?

扶養費行情約為$7,000-$16,000/月,包含子女奶粉錢、住宿、交通費...等,訴訟時法官會衡量未成年子女的學習狀況、是否有特殊疾病需要額外醫療花費...等,來決定未成年子女每月所需的費用,同時法院也會斟酌父母雙方的社經地位、經濟能力,及實際照顧孩子的付出程度...等,決定兩人應負擔的比例,例如:母親為主要照顧者,但父親的經濟狀況較佳,父親便有可能需要多負擔一些費用。
除了透過訴訟,假如雙方對扶養費達成共識,也可以透過離婚協議書約定扶養費的金額及內容,如果有需要,夫妻兩人也可以另外逐項約定每學期的學費、保險費...等,同時,假如日後小孩有額外的確切需求,而此需求已超過當初約定的範圍,雙方又無法達成共識,也能再請法官審酌。
子女扶養費計算公式
法院計算扶養費,多採用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費用,作為衡量父母扶養費計算標準,以下根據主計處所公布的最新統計(2023年)為您整理台灣六都的每月人均消費資料:
縣市 | 每人月消費支出 |
總平均 | $24,726 |
台北市 | $34,014 |
新北市 | $26,226 |
桃園市 | $25,235 |
台中市 | $26,957 |
台南市 | $22,661 |
高雄市 | $26,399 |
此處僅列舉以上縣市為例,其餘縣市資料可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全國收支調查報告。扶養費通常會以父母各半的方式計算,所以依照全台灣各縣市每月人均消費總平均值「$24,726」,父母各需負擔的扶養費約為$24,726/2=$12,363,但各縣市的消費支出不同,加上雙方經濟能力、社經地位、照護環境、子女實際需求...等不同,法官會綜合以上因素判斷最終金額,實際扶養費金額由法院判定為主。
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到幾歲?
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其中也包括扶養義務,所以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應到子女年滿20歲,但從2023年開始,由於民法修正案通過,成年年齡降至18歲,所以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也只需到子女年滿18歲,但需注意的是,在2023年前離婚的父母,仍須負扶養責任至子女滿20歲。
扶養費和贍養費的差別
扶養費和贍養費是大眾經常混淆的名詞,兩者雖然都是費用請求,但兩者間截然不同:扶養費是基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需負保護、教養的責任,為保護子女的成長利益及生活品質,而必須支付的費用;贍養費則是因夫妻其中一方的過失所導致離婚時,無過失的一方可以向對方請求的費用,或是雙方皆無過失,但因裁判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的一方,也可以向對方請求贍養費,直至權利人尋得工作機會或取得謀生能力為止。以下為您整理扶養費及贍養費在定義、法條依據及受益對象上的不同:
扶養費 | 贍養費 | |
定義 | 父母有保護、教養子女的義務,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成長利益及生活品質,因此必須共同負擔扶養費用。 | 確保配偶中較弱勢的一方在離婚後的經濟來源,只要是非自願離婚且在婚姻中無過失,並因年齡、身體狀況等因素無謀生能力,在離婚後將陷於生活上困難,便可向另一方請求支付贍養費。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1116之2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 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
受益對象 | 未成年子女。 | 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的一方。 |
扶養費約定後可不可以調整?
給付扶養費的目的是為使未成年子女能獲得基本生活照護,所以若工作面臨狀況使收入不及以往、物價上漲導致小孩生活費提高,又或是小孩有特殊需求(如:疾病)導致個人負擔加重,可能影響未成年子女權益時,便可要求變更調整,調整比例可由父母雙方自行協調,若雙方無法達到共識,也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進行變更。
離婚沒有約定扶養費可以追討嗎?
可以,若夫妻離婚時未約定子女扶養費給付,主要照顧者可依照民法第125條規定,在扶養費追訴期15年內,向對方請求往後至子女成年為止的扶養費用,且還能往前追討推算15年代墊的扶養費。
對方拖欠扶養費怎麼辦?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91條第一項:「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應遵期履行,並命其於未遵期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但為裁判法院已依第100條第4項規定酌定加給金額者,不在此限。」,所以當對方拖欠扶養費時,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使法院強制執行對方的收入或財產。
扶養費訴訟流程

扶養費訴訟流程可分為協議階段、調解階段與訴訟階段:
- 協議階段:扶養費金額可由父母雙方協議,若雙方達成共識,便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註明雙方負擔金額或比例。
- 調解階段:若雙方協議不成,可請求法院裁量,但在正式審理前,法院會安排雙方調解,若調解成立,法院便會做成調解筆錄,讓雙方依約定履行,若調解不成就會進入給付扶養訴訟。
- 訴訟階段:進入扶養費訴訟階段,法院將依照雙方經濟能力、社會地位...等判決扶養費結果。
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聲請強制執行前需先確定執行名義,如為協議離婚,且離婚協議書中有約定扶養費,則需出示離婚公證書;若為裁判離婚,且判決結果中有關於扶養費判決,則需出具法院判決與判決確定證明書;倘若事先沒有約定扶養費,也沒有離婚公證書,或判決離婚時沒有裁判扶養費分擔,則需先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訴訟再聲請。
在確定強制執行名義後,只要備齊聲請書、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到對方的財產與所得資料,以及執行名義證明,便可向未成年子女所在地的家事法院及少年法院提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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