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懶人包,一次搞懂各財產制優缺點
夫妻財產制可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分為夫妻財產分開制和夫妻共同財產制,三者在夫妻財產分配和債務計算上各有不同,您是否不了解三種財產制的特點?不清楚三者間的差別?本文將為您整理夫妻財產制有哪些、各自的優缺點,以及何時可以申請變更夫妻財產制,並為您解答關於夫妻財產制的常見問題,讓您了解不同制度的優缺點,以協助您選擇最合適的制度,保障自身權益。

夫妻財產制有哪些?
台灣現行夫妻財產制共分為兩種「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夫妻間若沒有事先約定好要採用何種夫妻財產制,則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而約定財產制又可分為「夫妻財產分開制」及「夫妻共同財產制」,以下為您介紹「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及「夫妻共同財產制」三種夫妻財產制的內容:

法定財產制
通常若沒有事前另外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民法1005條的規定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主要特色為夫妻雙方財產及債務各自獨立,且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離婚時可聲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確保經濟弱勢或負責家事勞動的一方獲得保障,同時,若發現夫妻其中一方有在婚姻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惡意處分婚後財產的計算價額,則必須在剩餘財產分配時追加計算,不足部分可向協助惡意處分財產的第三人請求返還。
例如:太太為全職家庭主婦,負責所有家事,沒有收入,先生在外工作,有外遇,先生不希望離婚後財產被分配給太太,便惡意透過財產轉移、或低賣房產...等手段將財產轉給情婦,減少分配價額,當財產分配時發現先生的惡意行為,法院會判決先生必須補上剩餘財產之差額,若先生無法全額補上,太太可向情婦請求不足的金額。
*民法第 1005 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 財產所有權: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但同時也將夫妻財產各自分為婚前及婚後財產,個人財產屬於取得或登記於名下的一方所有,但不能證明是夫或妻所有的婚後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共有。
- 使用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
- 處分權:夫妻各自處分。
-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但依照民法第1018-1條規定:夫妻除了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各自的自由處分金。
- 債務清償責任:除共同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外,雙方需各自負擔債務。
- 婚姻關係結束後的財產分配:可向法院聲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當死亡、離婚、改定分別財產制...等使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低的一方可請求分配夫妻財產,由夫妻雙方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如他人贈送)、慰撫金及債務後,算出夫妻間剩餘財產,相減後由夫妻各取一半。例如:丈夫財產為20萬,負債5萬;妻子財產10萬,負債5萬,繼承5萬,分配剩餘財產時,丈夫財產為20萬-5萬=15萬,妻子財產為10萬-5萬=5萬(繼承不列入分配財產),丈夫15萬扣去妻子5萬=10萬,10萬/2=5萬,所以妻子除了取回原本財產的5萬,可以再由丈夫處分得財產5萬。
夫妻財產分開制
夫妻財產分開制根據*民法1044條所訂立,通常選擇財產分開制的原因可能是雙方財力差距過大,希望結婚不是為了對方的財產,又或是彼此不想干涉對方的用錢方式。
夫妻財產分開制的主要特色為夫妻財產及債務各自獨立,與法定財產制不同的是,由於財產與債務從結婚到婚姻關係結束均為各自獨立,所以沒有財產分配問題,彼此債務各自清償,但法律肯定家事勞動價值,所以唯有家庭生活費用及家事勞動仍須共同分擔。
*民法第 1044 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 財產所有權:財產由夫妻夫妻各自所有,不區分婚前及婚後財產。
- 使用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
- 處分權:各自處分。
- 家庭生活費用分擔: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
- 債務清償責任:債務各自清償。
- 婚姻關係結束後的財產分配:財產各自獨立,離婚時無法聲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夫妻共同財產制
夫妻共同財產制根據*民法1031條所訂立,通常選擇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原因可能是雙方有共同目標決定一起努力,或是夫妻共同創業。
主要特色為夫妻雙方除特有財產,其餘財產均為共同財產。
共有財產的定義為特有財產以外的夫妻財產及所得,均需合併為共同財產,又或是夫妻也可以約定只把勞力所得的薪資、工資、紅利、獎金或其他勞力所得有關的收入作為共同財產(這種情況稱為所得共同財產制)。
特有財產根據民法第 1031 條之1第一項: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物品、夫或妻職業上必需物品,又或是夫或妻其中一方收到的贈品,有經過贈與人以書面聲明是專屬夫或妻的特有財產。
*民法第 1031 條: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 財產所有權:夫妻財產分為共同財產及特有財產,夫妻婚後財產除個人特有財產外,由夫妻共有。
- 使用權:共同財產須經雙方同意才能使用;特有財產則各自使用,不需要對方同意。
- 處分權:處分共同財產需經另一方同意,特有財產則各自處分。
- 家庭生活費用分擔: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由夫妻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
- 共同財產債務:需由共同財產清償,若夫妻其中一方以特有財產清償共同財產債務,則可以請求另一方補償。
- 特有財產債務:需由特有財產清償,若丈夫或妻子其中一方以自己的財產償還另一方的特有財產債務,之後可以請求補償。
- 債權單位:債權人或債權銀行可以自由選擇就共同財產或債務人的特有財產請求清償。
- 婚姻關係結束後的財產分配:各自取回特有財產外,在決定採用共同財產制後增加的共有財產,兩人各自分一半。

夫妻財產制優點及缺點一次看
以下分別為您詳細整理「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及「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優點及缺點:
法定財產制優點及缺點
- 優點:法定財產制中夫妻的財產及債務各自擁有,所以即使其中一方欠債,也不會影響另一方;基於財產各自擁有,婚姻關係消滅時,財產歸屬較明確;財產較多的一方須將財產分給財產較少的一方,對財產少的一方較為有利。
- 缺點:對財產多的一方較為不利。

夫妻財產分開制優點及缺點
- 優點:財產及債務完全獨立,互相不受影響,例如:夫妻其中一方經商,另一方怕經商失敗的風險會影響家中經濟狀況,便申請分別財產制,避免風險;也有部分雙方財富差距過大的再婚人士透過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向原生子女宣示新配偶沒有財產分配請求權,以減少子女反對再婚的可能性。另外,因為財產完全獨立,所以婚姻關係消滅時,並沒有財產分配問題,財產依然各自擁有。
- 缺點:當夫妻其中一方沒有工作,專心操持家務,在婚姻關係消滅時無法主張財產分配,婚姻關係消滅後可能難以生活。

夫妻共同財產制優點及缺點
- 優點:婚前財產少的一方,婚後較有保障,同時若是夫妻共同創業,可集結較多資金,且由於財產及債務完全共有,也使兩人更有意願一起打拼。
- 缺點:若夫妻其中一方背著另一方在外面任意揮霍,吃喝嫖賭,導致大量欠債,又沒有告知另一方,則另一方可能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背負巨額債務;另一個缺點是,由於財產共有,所以不管財產是哪一方賺取,都必須平均分配,可能有財務收入與勞務付出不平等的情況。

夫妻財產制的申請時機
婚姻關係成立時,若沒有事前約定夫妻財產制,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而不管婚前婚後都可以約定夫妻財產制度,只要雙方同意,即使是離婚前申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以迴避剩餘財產分配也沒有問題。
必須注意的是,若只有夫妻兩人口頭約定,沒有向法院提出登記,便只對夫妻兩人有效,不具法律效力,所以無論是在婚前或婚後變更夫妻財產制,務必填寫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並準備身分證明文件、印鑑章、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向法院提出變更。
夫妻財產制常見問題
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如何區分?

婚前財產在法定財產制的定義為結婚前各自所取得的財產,又或是夫妻原來用約定財產制,在婚姻關係中改用法定財產制,則改用前「各自所有的財產」、「登記在各自名下的財產」視為夫妻婚前財產,而婚後財產是夫妻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若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則視為婚後財產,若不能證明是夫或妻所有的財產,視為夫妻共有財產。
- 法定財產制中的婚前婚後財產:在婚姻關係消滅時,婚前財產不受影響,依然各自所有;婚後財產則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除非該財產經贈與人用書面聲明是專屬丈夫或妻子的個人財產,則不屬於婚後財產,不會受到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影響。
- 夫妻財產分開制中的婚前婚後財產:財產分開制中沒有婚前婚後財產之分,因為雙方財產始終獨立,不需特別區分。
- 夫妻財產共有制中的婚前婚後財產:財產共有制中,除特有財產之外,夫妻財產皆為共有。
婚前買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這個問題在三個財產制中各有不同,以下將分開說明:
- 法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中,婚前所買的房子屬於登記人所有,所以除非婚前購買房子登記在共同名下,否則婚前所買的房子本身不算夫妻共同財產,但婚後所支付的房貸及未來房子增值的增幅,都算是共有財產,離婚時另一半仍有權要求行使剩餘財產分配。
- 夫妻財產分開制:在夫妻財產分開制中,不分婚前婚後財產,財產始終屬於各自擁有,所以婚前買的房子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的疑慮。
- 夫妻共同財產制: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中除特有財產外,夫妻財產皆為共有,所以婚前所買的房子也算在夫妻共同財產中。
夫妻一方死亡剩餘財產分配如何計算?
這個問題在三個財產制中各有不同,以下將分開說明:
- 法定財產制:雙方財產各自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 夫妻財產分開制:分別財產制中,即使婚姻關係消滅,另一半也無法聲請剩餘財產分配,因為雙方的財產完全獨立。
- 夫妻共同財產制:在決定採用共同財產制後增加的共有財產,一人分一半。
婚後想改成夫妻財產分開制,但先生/太太不同意怎麼辦?
根據民法第1010條,有以下七種狀況時,可單方面向法院聲請宣告改變夫妻財產制:
- 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 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 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 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 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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