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要件有哪些?如何爭取緩起訴?
緩起訴是指當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可先不提起公訴,讓犯下較輕微犯行的犯罪嫌疑人擁有改過自新的機會,但如何才能得到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會不會有前科?本文將為您整理緩起訴定義、條件、處分確定時間...等與緩起訴有關的法律知識,幫助您了解爭取緩起訴時應注意的要件。

緩起訴意思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第1項,緩起訴制度是當檢察官確認被告與犯罪事實後,若認為情節輕微或犯罪行為人確有悔意,可以暫緩將案件送交法院審理,待緩起訴期滿後,被告若沒有因為違反規定而遭到撤銷緩起訴,便可以視為不起訴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第1項: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緩起訴的類型

緩起訴可分為單純緩起訴及附負擔緩起訴兩種類型:單純緩起訴僅是暫緩起訴,沒有其他額外要求,通常適用於情節較輕微,且被告有悔意的狀況;附負擔起訴則是檢察官會要求被告在緩起訴期間遵守額外的懲罰內容,通常適用於情節較重,或需要被告積極彌補損害、改過自新的情況,以下將為您整理附負擔緩起訴的常見內容:
- 向被害人道歉或寫悔過書表示歉意。
- 賠償被害人的財產或非財產損失。
- 繳納一定金額給國庫、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 完成40-240小時的勞動服務。
- 完成精神治療、心理輔導...等治療措施。
- 不得再次傷害被害人。
- 不得再犯相同罪行。
緩起訴條件有哪些?
檢察官得知犯罪事實後,會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動機、目的、犯後態度...等要素決定是否給予緩起訴,除此之外,若犯罪嫌疑人想要爭取緩起訴,案件也必須符合以下3點要件:
- 案件須為檢察官偵辦的公訴或告訴案件。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緩起訴不適用於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檢察官會根據犯罪行為人的品行、犯後態度、對公共利益的維護...等狀況審酌訂定1-3年的緩起訴時間,只要緩起訴期滿且沒有被撤銷處份,就視同不起訴處分。
需注意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若發現新的事實或證據證明被告的罪行重大,檢察官也有權再次根據犯罪事實起訴被告。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緩起訴流程

以下為您整理緩起訴流程:
- 收到緩起訴處分書:被告及告訴人會收到檢察官寄發的「緩起訴處分書(通知用)」。
- 聲請再議/審核:若案件有告訴人,告訴人收到緩起訴處分書後10日內可聲請再議;若屬於沒有告訴人的案件,檢察官會將案件送交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審核。
- 收到命令通知書:待審查通過後,檢察官會製作1份「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給被告,整段過程約需1-2週。
- 履行緩起訴內容:「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上會說明犯罪行為人應履行的附負擔緩起訴條件內容及罰金總額,被告必須確實履行,否則檢察官可撤銷緩起訴處分,並將案件送回法院審理。
緩起訴罰金繳交方式
若犯罪行為人需繳交緩起訴處分金,繳交對象由檢察署指定,且繳交方式也會因支付對象而異,以下為您整理不同對象的支付方式:
- 繳交至國庫:被告可持繳納罰金通知單至檢察署收費處繳納,並在繳納完成後持收據至執行科結案;也可自行至郵局購買匯票並郵寄至指定檢察署。
- 繳交至地方自治團體或公益團體:被告收到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後,需向處分命令通知書上的指定機構繳納罰金,並持該機構開立的收據至執行科結案。
緩起訴處分何時確定?
緩起訴處分確定時間將依據案件是否有告訴人而異:
- 有告訴人的案件:告訴人收到緩起訴處分書後10日內可聲請再議,但告訴人若曾經表示同意緩起訴,則不得再議。
- 沒有告訴人的案件:檢察官會將案件再送議,並由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審核,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若認為緩起訴處分合理適當,便會駁回再議,此時緩起訴處分才會確定。
緩起訴期間再犯會怎麼樣?
緩起訴期間若被告故意再次犯罪,檢察官便會撤銷緩起訴,並將案件送回法院重新起訴,以下將為您介紹可能撤銷緩起訴的原因:
緩起訴撤銷原因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規定,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若有以下情形,檢察官可以撤銷緩起訴:
-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並被檢察官提起公訴。
- 緩起訴之前,因故意犯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被判有期徒刑者。
- 未遵守「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中所規定的內容。
需注意的是,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時,被告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已履行的部分附帶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撤銷後如何爭取緩起訴?
緩起訴撤銷後,若被告對撤銷緩起訴處分有異議,可在7日內遞上書狀,請檢察官重新審酌,若檢察官認同被告的異議原因,檢察官將會撤銷「撤銷緩起訴」的處分;若檢察官無法認同被告的異議原因,檢察官會將書狀送交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審理,決定撤銷或駁回異議。
想要爭取緩起訴就找專業律師!
若您遭人提起告訴,或是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建議您儘快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專業律師擁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與法庭經驗,能為您詳細分析案件狀況,擬定答辯策略,提高獲得緩起訴的機率。此外,在您履行緩起訴條件的過程中,律師也能為您提供必要的法律諮詢和協助,確保您順利完成緩起訴程序。若您需要專業律師的協助,只要點選【免費取得報價】回答幾個簡單的問題,稍待片刻便會有經驗豐富的律師與您聯繫洽談,過程方便快速!
常見問題
緩起訴從哪天開始算?
緩起訴處分從「確定緩起訴當天」開始計算,可能持續1-3年。
緩起訴會不會有前科?
不會,一般來說,若緩起訴期滿且沒有被撤銷,便會視同不起訴處分,因此不會有前科;但若在緩起訴期間內,被告違反相關規定,或是再次故意犯罪,檢察官有可能撤銷緩起訴,案件便會重新回到審理程序。
緩起訴一定要認罪嗎?
不一定,但通常主動認罪的行為,會使檢察官認為被告確有悔意,可增加獲得緩起訴的機會。因此,若確實有犯罪事實,但犯行較輕,建議可先與律師商量,衡量是否主動向檢察官認罪並商量緩起訴,以免因起訴而背上犯罪前科。
緩起訴在良民證上有紀錄嗎?
不會,緩起訴是暫緩起訴的處分,案件並沒有經過法院判決,也因此良民證上不會留下紀錄;需注意的是,緩起訴在司法機關的前案記錄表中仍會留下紀錄,但並非像前科一樣是確定判決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