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需要辦理嗎?流程及時效一次看
限定繼承需要辦理嗎?如何辦理限定繼承?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的差別又是什麼?本文將為您解答什麼是限定繼承、限定繼承是否需要辦理,並為您整理辦理限定繼承的流程、需要的文件,以及說明限定繼承的時效、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的差別,請您繼續閱讀:

什麼是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是根據民法第1148條規定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當繼承人要繼承的債務多於財產,以所繼承的財產為償還上限即可,其他債務不需再由繼承人承擔,例如:A的父親過世後留下200萬負債及50萬財產,則A繼承其父遺產時,僅需用繼承遺產的50萬償還父親的200萬負債即可,200萬扣除50萬後的150萬負債,A不需要償還。
限定繼承相關法律變遷
以下將為您簡單說明民法第1148條,關於限定繼承的法規修法調整:
民國98年修法對繼承影響
台灣民法曾在民國74年與97年修正限定繼承的相關規定,規定僅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直接適用限定繼承,而完全行為能力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聲請要拋棄繼承還是限定繼承,就會承受繼承人一切債務。
自民國98年6月12日開始,為避免繼承人在一無所知的情況下,背上巨大債務,造成繼承人在經濟上的龐大壓力,民法修改概括繼承為全面限定責任,也就是只要沒有拋棄繼承,就是法定限定繼承,會進行此修法的主要目的,便是為了保護繼承人的權益,即使沒有申請限定繼承,遺產繼承也應按限定繼承處理,繼承人不需像過往的「概括繼承」背負所有責任, 繼承人在處理遺產時能更有保障。
限定繼承需要辦理嗎?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如果在規定時間內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會以限定繼承處理,但要注意的是,法規有規定在未辦理拋棄繼承的情況下,仍有需要完成的程序,因此繼承人還是需要向法院陳報遺產,才能有效了解遺產和債務的情況,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限定繼承流程
以下為您整理辦理限定繼承所需的文件及辦理流程:
辦理限定繼承所需的文件

- 死亡證明書:供法院確認死亡情況。
- 除戶證明、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提供繼承關係證明,並核對家庭成員資訊。
- 民事陳報狀、全體繼承人名冊和繼承系統表:提供繼承人全體資料,供法院檢核。
- 遺產清冊與遺產稅核定申請書/所得歸屬資料清單:向法院報告遺產狀況,清楚列出債務和財產。
限定繼承辦理步驟
- 準備死亡證明和戶口謄本...等文件。
- 填寫遺產稅核定申請,確保資料準確無誤。
- 由繼承人提交遺產清冊和陳報狀到法院,開始繼承程序。
- 法院收到聲請後會讓繼承人刊登公示催告,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向法院報明債權。
- 待法院公告期限過後,繼承人便可以開始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並需在公告期滿後6個月內,向法院陳報償還債務的情況。
- 繼承人向法院陳報完還債情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後,限定繼承的流程才算結束。
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的目的
提交遺產清冊的主要目的是檢查死者的債權和債務情況,確保繼承程序的合法性,並順利處理遺產,確保債權人獲得應有的賠償。
舉例來說:若繼承債務及財產金額均為100萬,在有陳報的情況下已知有3筆債,便可以將100萬分為三等份償還;反之,若繼承人沒有陳報遺產清冊的情況下,誤以為債權人只有兩位,而將100萬分為兩份償還,萬一日後才發現有第三位債權人,繼承人便可能需要自行想辦法償還第三位債權人的欠債。
若已陳報遺產清冊,日後有繼承人不知道的債權人前來討債,繼承人只需在已知、已申報的債權人分配完成後,以剩餘的財產償還,其餘部分不需由繼承人負責。例如:在有陳報的情況下已知有2筆債,分別為20萬與40萬,繼承人若繼承100萬,需先償還已知的20萬與40萬,剩餘繼承的財產為40萬,若日後有未知的50萬債權人前來討債,以繼承的40萬償還即可,不需負擔剩下的10萬。
限定繼承的時效有多長?
根據民法第1156條規定: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3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1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簡單來說,繼承人得知自己具有繼承權利後,有三個月時間提交繼承文件,但若遇特殊情況,可向法院申請延期,法院會視情況批准。
超過時效未辦理的風險
若已經延展期限一次後,仍未完成限定繼承需要的手續,雖然依法仍會採限定繼承制,但未完成陳報遺產清冊,將可能面臨誤判債權人及遺產金額的風險,可能需負擔本應不用承擔的債務。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的選擇考量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均屬繼承人得以選擇的繼承方式,以下將為您詳細說明兩者間的不同:
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差別
- 意義不同: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限定以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拋棄繼承則是繼承人在繼承程序開始後,透過法律程序放棄財產、債務...等一切遺產繼承。
- 身份不同:在限定繼承後,繼承人的身份沒有任何改變;但拋棄繼承後,則成為與繼承毫無關係的第三人。
- 效果不同:當繼承人中的一人主張限定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同為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的效果則僅限於聲請拋棄之人,其他繼承人則不受影響。
- 程序不同:限定繼承在繼承人得知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需要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拋棄繼承在繼承人得知繼承之時3個月內,需要以書面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
我該選擇限定繼承還是拋棄繼承?
繼承人在確定繼承後,應該先了解被繼承人擁有多少資產和債務,以評估後續的繼承方式,若您不確定該採用限定繼承還是拋棄繼承,建議您向專業律師諮詢,請教律師的法律意見,幫助您了解權益和責任。
辦理遺產繼承就交給專業律師
辦理繼承程序時,除了需要選擇適當的債務繼承方式避免父債子償,使繼承者負擔龐大的經濟壓力,申請繼承方式的時機也很重要,繼承人務必要留意法定時效,避免因為申請逾時使權益受損,若您不確定該辦理何種繼承方式,建議您向遺產律師諮詢,確保自身權益,若您正在尋找律師處理遺產繼承相關事宜,只要點選【免費取得報價】回答幾個簡單的問題,稍待片刻便有專業律師與您聯繫洽談,過程方便快速且完全免費!
限定繼承常見問題
陳報遺產清冊的陳報法院為何?
陳報法院應為被繼承人死亡時居住地的地方法院。
債權人聲明債權的時效為何?
根據民法第1156條之1: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辦理拋棄繼承後是不是無法再改為限定繼承?
除非繼承人能夠證明自己是在被迫或受到威脅的情況下聲請拋棄繼承,不然辦理拋棄繼承後便無法再改為限定繼承。
拋棄繼承應檢附哪些文件?
需附以下文件:
- 家事聲請狀
- 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 聲請人的最新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各聲請人均須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一份,滿七歲之未成年人亦須申請)
- 繼承系統表
- 已通知次順位繼承人的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
- 聲請費用$1,000
超過三個月還可以拋棄繼承嗎?
不行,只要辦理拋棄繼承期限一過,便會依限定繼承辦理。
若父母未過世,可以先辦理拋棄繼承嗎?
不行,拋棄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能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