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語騷擾定義是什麼?刑責、提告及蒐證辦法整理
講黃色笑話算不算言語騷擾?他人的言語讓人不舒服就算騷擾嗎?本文將為您整理言語騷擾定義、成立要件及刑責,及為您介紹跟騷罪定義、言語騷擾提告和蒐證方法,並為您解答遇到言語騷擾該怎麼辦,請您繼續閱讀:

言語騷擾定義
言語騷擾是指以言語、文字或其他帶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論,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讓他人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冒犯或受侮辱的行為,常見言語騷擾行為包含:
- 黃色笑話
- 性別歧視言語
- 用有色眼光評論他人外表
- 貶低、嘲諷他人
言語騷擾罪成立要件
並非所有讓人感到不愉快的言語都會構成言語騷擾,言語騷擾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主觀及客觀要件才會成立:

- 主觀:行為人的言行舉止必須與「性」或「性別」有關,且行為人主觀上也必須有性騷擾的意圖,例如:「妳穿這麼露是不是有在賣」暗示對方有從事性交易的言論,不僅違背他人意願且與性相關,便會構成言語騷擾。
- 客觀:行為人的言行舉止讓一般人處於同樣情境下感到不舒服,例如:醫師在診斷時,不斷強調患者「胸部很大」或「屁股很翹」...等身體特徵,不僅無關醫療行為,還會使聽者心理不適。
因此,若行為人說對方「身材很好」,言語並沒有隱含性意圖,且一般不認為稱讚「身材很好」會讓人感到不適,言語騷擾便無法成立。
言語騷擾刑責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的性騷擾罪僅限於肢體性騷擾行為,不包含言語性騷擾,因此言語性騷擾並無相關刑責,但可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處以罰鍰。
需注意的是,雖然言語騷擾不會觸犯性騷擾罪,但騷擾行為若符合跟蹤騷擾防治法的定義,則可能構成跟蹤騷擾罪,下段將為您說明跟蹤騷擾罪的定義。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跟蹤騷擾罪定義
根據*跟蹤騷擾法第3條第1項,跟蹤騷擾行為定義包括:

- 反覆或持續性:行為必須重複發生或持續一段時間。
- 違反被跟蹤者意願:行為必須違反被跟蹤者的意願。
- 與性或性別有關:行為必須與性或性別有關。
- 使之心生畏怖:行為必須使被跟蹤者感到恐懼或不安。
- 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行為必須對被跟蹤者的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造成負面影響。
*跟蹤騷擾法第3條第1項: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以下為您整理跟騷法規定的8種違法行為:

- 監視觀察:持續性監視、觀察、跟蹤被跟蹤者或掌控其行蹤和活動。
- 尾隨監視:以守候、監視、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被跟蹤者的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場所。
- 歧視貶抑:以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等言語或動作騷擾特定人。
- 通訊騷擾: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干擾特定人。
- 不當追求: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 寄送物品: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令人不快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 妨害名譽: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的訊息或物品。
- 冒用個資: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言語騷擾提告和蒐證怎麼做?
若遭遇言語騷擾,受害人應立刻蒐證並提告,以下為您整理言語騷擾的提告及蒐證方法:
言語騷擾提告
- 向加害人表明感受:被害人需明確向加害人明確表達對方的言行違背被害人意願,例如:被對方以言語騷擾時,明確告訴對方「你的言語讓我覺得不舒服」,避免加害人日後以「不知道違反意願」規避責任。
- 提出告訴:如果符合跟蹤騷擾防治法的定義,被害人可以在事件發生後6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或檢察署提出告訴,除提出刑事訴訟外,被害人也可以向加害人要求民事賠償,主張加害人侵害被害人的人格權、身體權...等權利。
言語騷擾蒐證
以下為您整理言語騷擾蒐證方法,幫助您成功蒐證:
- 保留所有相關證據:簡訊、電子郵件、通話紀錄、社群媒體訊息...等任何有騷擾言論的紀錄。
- 錄音或錄影:受害人錄下的騷擾者言語、行為,或是監視器畫面均可作為指控證據。
- 尋求目擊證人:若有其他人目睹騷擾行為,可找尋目睹事件發生的證人提供證詞。
- 記錄騷擾事件的細節:包括日期、時間、地點、騷擾者的言行舉止,以及自己的感受...等,例如:受害人的日記內容,或是與親友的聊天紀錄中若有提及因騷擾者的言行感到不舒服、恐懼,或造成日常生活受影響,均可作為指控證據。
遇到言語騷擾怎麼辦?
以下為您整理遇到言語騷擾時的應注意事項:
- 受害人應保持冷靜,避免與騷擾者發生正面衝突。
- 記下騷擾人的身份、行為及騷擾發生的時間及地點。
- 受害人應明確表示反感,並要求騷擾者停止其行為。
- 若騷擾者不願停止其行為,受害人應儘速向主管機關申訴或報警。
校園言語騷擾
若騷擾行為發生在學生就學期間,且另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則視為「校園性騷擾」,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將為您整理遇到遭校園言語騷擾時的申訴管道及處理流程:

- 遭遇言語騷擾時,學生應儘速向學校師長、學生輔導室或性平會反應騷擾情況,並申請調查或檢舉。
- 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案件狀況後,提出處理建議。
- 權責機關應根據性平會處理建議決定懲處方式。
- 學務處或人事室執行懲處。
- 若當事人認為學校或性平會處理不當,可向學校申復重新調查。
職場言語騷擾
若性騷擾行為發生在執行職務期間,屬於「職場性騷擾」並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義務防範並處理職場中的性騷擾行為,違者可處以罰款或其他行政處分,以下將為您整理遭遇職場性騷擾時的申訴管道及處理流程:

- 遭遇職場言語騷擾時,受害人應先向人力資源部門或直屬主管申訴。
- 公司內部會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成立調查小組,並進行內部調查。
- 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後,雇主應根據調查結果懲處並採取防治措施。
- 若公司未能妥善處理,受害人可向勞工局或性別平等委員會申訴。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在隨機地點被言語騷擾
若在公共場所或隨機地點遭遇言語騷擾,受害人應向警察機關、加害人所屬機構或地方社會局申訴;若加害人是該單位最高主管,則可向社會局或地方家防中心申訴。
受理單位接獲申訴後,通常會於2個月內完成調查,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和地方政府;若被害人不服調查結果,可在30日內提出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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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言語騷擾算性騷擾嗎?
言語騷擾是性騷擾,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即使沒有肢體接觸,只要言語帶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並讓他人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被冒犯或受侮辱,就可能構成性騷擾。
性騷擾是告訴乃論罪嗎?
肢體性騷擾與言語騷擾行為屬於告訴乃論罪,需由被害人主動提出告訴(自訴),即使檢察官得知相關事實也無法主動起訴(公訴);若言語騷擾行為不符合跟騷法構成條件,只能處以行政罰鍰,不屬於刑事罪,因此不在公訴/自訴的討論範圍內。
被告性平會怎樣?
當事人向性平會提出申訴後,性平會會展開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判定性騷擾是否成立,若性騷擾成立,性平會會提出警告、申誡、停職或解聘...等懲處建議,並要求加害人接受相關教育訓練或輔導措施;若性平會調查性騷擾不成立,將會終止調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