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IR是什麼?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
SBIR(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中小企業創新研發計畫」是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推出的補助方案,旨在鼓勵國內中小企業投入更多資源加強創新技術或產品研發。此項計畫不僅帶動中小企業研發人才的培育,更有助於累積企業研發能力,提高企業的技術水準,進而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力,加速傳統產業的轉型與升級。您也有研發計畫但經費不夠嗎?本篇文章將向您介紹SBIR補助的類型、金額以及申請資格...等資訊,讓您充分了解後向政府提出申請,幫助您大幅提高通過申請SBIR補助的機會。

SBIR計畫通過的補助金總額
自民國88年啟動SBIR補助計畫至111年2月底,政府總共收到 33,382 件申請,其中通過 14,498 件,通過率為 43.4%。政府提供的SBIR補助金額累計達 168.8 億元,平均每件補助金額為 116 萬元;同時,企業累計研發資金投入高達 306.7 億元,平均每件計畫自籌資金為 213 萬元,自籌與補助的比例大約為:公司自籌的部分佔總經費的65%,政府提供的補助部分則佔35%。
前述補助金額皆不需還款也不佔股,除此之外,申請SBIR計畫還有提高企業聲譽、降低研發風險等好處,下面為您統整申請SBIR補助的 5 點好處:
- 補助金額不需還款也不佔股,核銷花費取得政府補助款
- 通過政府審核,提高企業及產品的聲譽
- 政府出資約佔比35%,降低研發、創新風險
- 申請資格限制少,有好計畫都可以嘗試提案
- 補助方案多樣,可根據不同的計畫選擇合適的方案申請
中央型SBIR計畫
中央型SBIR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所推動的政府補助計畫,計畫分為「一般型」與「主題型」:
中央一般型SBIR計畫
一般型SBIR計畫旨在帶動國內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活動,協助中小企業培育研發人才,並期望運用研發成果扶植產業體系,促進臺灣經濟發展。一般型SBIR計畫架構依照申請階段分為「先期研究 / 規劃 Phase 1」、「研究開發 / 細部計畫 Phase 2」以及「加值應用 Phase 2+」三階段:

SBIR計畫三階段
SBIR依照研發進程可分為 Phase 1、Phase 2 以及 Phase 2+ 三階段:
SBIR一般型計畫三階段 | |||
---|---|---|---|
申請階段 | Phase 1 | Phase 2 | Phase 2+ |
計畫期程 | 上限為 6 個月。 | 以 2 年為限;生技製藥計畫經審查通過可延長至 3 年。 | 以 1 年為限;生技製藥計畫經審查通過可延長至 1.5 年。 |
補助上限 | 100萬 | 全程上限1,000萬;補助款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每年上限500萬。 先申請Phase1結案再申請Phase2,全程上限1,200萬;補助款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每年上限600萬。 | 全程上限500萬;補助款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 |
撥款方式 | 簽約後撥款50%;結案後撥款50%。 | 簽約撥款60%;期中報告撥款20%;結案撥款20%。 | 簽約撥款60%;期中報告撥款20%;結案撥款20%。 |
- Phase 1:「先期研究 / 先期規劃」指針對具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進行小規模實驗或數值分析以驗證該構想可達成預期技術(計畫)目標之研究。申請廠商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擬採用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
- Phase 2:「研究開發 / 細部計畫」指針對具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性之創新構想進行產品、生產方法或服務機制研發,其中生產方法之研發可延伸至小量試產階段。申請廠商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具體可行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
- Phase 2+:「加值應用」指將 Phase 2 研發成果產品商品化所須之工程化技術、工業設計、模具開發技術、試量產技術、初次市場調查...等規劃以達成技術加值、產品加值或價值鏈連結與加值。廠商須於計畫結案後3年內取得該計畫研發成果之商品訂單,並繳交訂單金額1%至SBIR計畫專戶作為研發回饋金,回饋金額以計畫核定補助款金額2%為上限。
而「個別申請」為單一公司提出研發計畫補助申請;「自提式聯盟」為 3 家(含)以上公司合作,以聯盟形式提出研發計畫的補助申請。
中央一般型SBIR申請資格
根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提供資訊如下:
(一)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註:需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 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 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 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
-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或停業。
若有上列情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三)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四)以「個別申請」申請計畫者,如先執行Phase 1後欲延續申請Phase 2,須待Phase 1結案且經Phase 1委員同意後,始得申請Phase 2。
(五)以「個別申請」或「自提式聯盟」申請計畫者,如欲延續申請Phase 2+,須待Phase 2結案且經Phase 2委員同意後,始得申請Phase 2+。
(六)以「自提式聯盟」形式申請計畫之申請代表業者須為中小企業,並得與國內大專院校、法人或國內研究機構共同申請,但計畫成員須有60%(含)以上為中小企業,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1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非具中小企業資格之其他成員,其所編列經費佔比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20%,且以編列自籌款為限。
中央一般型SBIR申請流程
SBIR申請採線上申請,需要先填寫「計畫申請表」及「計畫內容」,備妥應備文件資料並上傳至SBIR官網(網站連結:https://www.sbir.org.tw/);資料備妥送審後,會由政府專案辦公室初步檢查申請資料,若有缺漏或錯誤會再寄送通知要求補件或修正,需於通知後 5 個工作天內補齊或修正,逾期則退件,另外,申請所寄送的所有資料需要存檔查考,因此政府不會退還給您,請務必多留一份備用;補件後會再經由政府單位審核,審核通過會另外通知。
中央一般型SBIR應備資料
申請SBIR時應具備以下資料:
- 最近一年之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新創未滿1年之公司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替代)。
- 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局出具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提供參與計畫研發人員,及投保人數資料(如: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若公司人數為5人(不含)以下,可檢附就業保險等相關證明文件;若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如:已退休人員),須檢附職業災害保險投保等相關證明文件。
- 財政部國稅局出具最近1個月申請公司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國稅為無違章欠稅)。
- 稅捐稽徵處出具最近1個月申請公司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地方稅為無違章欠稅)。
- 倘若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經財政部國稅局同意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請檢附「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核准公文影本」,並填具聲明書以利於取得計畫申請資格。
-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參與計畫之公司負責人、計畫主持人、計畫聯絡人、會計、研發人員、顧問均須親簽檢附)。
- 若為研發聯盟應提出「SBIR研發聯盟合作協議書草案」。
- 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公職人員或關係人,應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 其他:
- 申請者自我檢查表(需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 如申請者勾選「數位轉型」或「淨零碳排」計畫特色,應填寫計畫特色表。
- 申請者所提之計畫如涉及脊椎動物實驗時,應檢附申請人所屬機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審查同意書及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辦理之審議核可證明文件。
- 申請者所提之計畫如以人類為對象之研究,凡涉及人體資料與人體檢體之採集與使用,應尊重受試者尊嚴並保障受試者之權益,並檢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件(核准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須先提交已送審之證明文件)。
- 顧問諮詢單位須為7020或I103060管理顧問業,並檢附經濟部工業局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證書影本。
- 若具備以下審查加分條件,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A.曾獲經濟部創新研發相關獎項(如:小巨人獎、磐石獎、新創事業獎、中小企業創新研究獎等)、經濟部核定之卓越中堅企業及中堅企業重點輔導對象之公司。
B.屬傳統產業、新創事業、女性創業、青年創業等。
C.公司員工近兩年加薪幅度達3%以上。
D.曾參與進行勞動部勞動條件落實法遵實施計畫。
E.已登記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社會創新組織。
F.依經濟部國際創育機構登錄作業要點第八點之規定,經國際創育機構培育且推薦者。
G.研發計畫標的屬身心障礙相關產品或服務、智慧科技於高齡運輸服務、防災救災之應用或鼓勵產業發展銀髮服務與產品者。
H. 曾獲提報推動產學攜手合作計畫2.0方案(產攜2.0)。
SBIR計畫相關資訊與申請資料可至SBIR官網(https://www.sbir.org.tw/)之下載專區下載。
中央主題型SBIR計畫
主題型SBIR計畫為因應ECFA貿易自由化而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對於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的輔導型產業等主動予以「振興輔導」,特將「技術升級轉型」納入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之「創新技術」屬於適用範圍,並採用專用之計畫書格式、適用之審查標準及審查程序;且在核定計畫總經費不變原則下,於核定補助款外加15%,以降低中小企業自籌款,惟加成後之補助經費仍以不超過核定計畫總經費之50%為上限。

SBIR主題型計畫階段 | ||
---|---|---|
申請階段 | Phase 1 | Phase 2 |
計畫期程 | 上限為 6 個月。 | 以 2 年為限;生技製藥計畫經審查通過可延長至 3 年。 |
補助上限 | 100萬,核定補助款外加15%。 | 全程上限1,000萬;補助款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每年上限500萬。 先申請Phase1結案再申請Phase2,全程上限1,200萬;補助款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每年上限600萬。 補助上限依上述核定補助並外加15% |
- Phase 1:「先期研究」指針對具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進行小規模實驗或數值分析以驗證該構想可達成預期技術(計畫)目標之研究。申請廠商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擬採用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
- Phase 2:「研究開發」指針對具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性之創新構想進行產品、生產方法或服務機制研發,其中生產方法之研發可延伸至小量試產階段。申請廠商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具體可行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
而「個別申請」為單一公司提出研發計畫補助申請;「自提式聯盟」為 3 家(含)以上公司合作,以聯盟形式提出研發計畫的補助申請。
中央主題型SBIR申請資格
根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提供資訊如下:
(一)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者。
- 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100人者。
註:需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 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 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 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 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
若有上列情事,經濟部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註:「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 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三)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四)以「研發聯盟」形式申請計畫者須為中小企業,但得與學校、法人或國內、外研究機構共同申請。聯盟半數成員以上須為可能受到貿易自由化影響或加強輔導型產業之中小企業,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1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
(五)如先執行Phase 1後再申請Phase 2,須待Phase 1結案且經Phase 1委員同意後,始得申請Phase 2。
(六)「公司登記/商業登記之營業項目」或「計畫研發成果之應用產業」符合下列產業別者,即符合因應貿易自由化「技術升級轉型」計畫之申請資格。
陶瓷、製鞋、木竹製品、農業、成衣、寢具、袋包箱、泳裝、織襪、毛巾、石材、內衣、毛衣、家電、動物用藥、環境衛生用藥...等,以及其他經經濟部「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產業輔導專案小組會議」認定之項目(帽子、圍巾、手套、傘類、窗簾、護具)。
中央主題型SBIR申請流程
SBIR申請採線上申請,需要先填寫「計畫申請表」及「計畫內容」,備妥應備文件資料並上傳至SBIR官網(網站連結:https://sbirlocal.sbir.org.tw/Online/Home/login);資料備妥送審後,會由政府專案辦公室初步檢查申請資料,若有缺漏或錯誤會再寄送通知要求補件或修正,需於通知後 5 個工作天內補齊或修正,逾期則退件,另外,申請所寄送的所有資料需要存檔查考,因此政府不會退還給您,請務必多留一份備用;補件後會再經由政府單位審核,審核通過會另外通知。
中央主題型SBIR應備資料
申請SBIR時應具備以下資料:
- 最近一年之『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影本2份(新創未滿1年之公司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替代)。
- 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影本1份,若公司人數為5人(不含)以下,可檢附就業保險等相關證明文件;若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如:已退休人員),須檢附職業災害保險投保等相關證明文件。
- 財政部國稅局及稅捐稽徵處出具之最近1個月無違章欠稅證明影本各1份。
-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正本1份(參與計畫之(1)公司負責人、(2)計畫主持人、(3)計畫聯絡人、(4)會計、(5)研究開發人員、(6)顧問均須檢附)。
- 其他:
- 申請者自我檢查表1份(需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 廠商進駐育成中心或開放實驗室之證明影本2份(未進駐者免繳)。
- 申請者所提之計畫如涉及脊椎動物實驗時,應檢附申請人所屬機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審查同意書及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辦理之審議核可證明文件影本1份。
- 申請者所提之計畫如以人類為對象之研究,凡涉及人體資料與人體檢體之採集與使用,應尊重受試者尊嚴並保障受試者之權益,並檢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件影本1份(核准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須先提交已送審之證明文件)。
- 若公司員工近兩年加薪幅度達3%至5%,將列入審查加分項目,需提供員工加薪之證明。
主題型SBIR計畫相關資訊與申請資料可至http://www.sbir.org.tw/網址下載相關電子檔案使用。
中央型SBIR計畫書內容
中央型SBIR計畫書依照申請階段不同而需要以不同格式呈現,Phase 1 以簡報格式申請 / Phase 2 及 Phase 2+ 以計畫書格式申請。但原則上簡報、計畫書內容並無太大區別,都應包含但不限下列項目:
- 計畫創新性(創新之核心技術或服務模式、國內外發展情形)。
- 加值應用性(研發成果特色與優勢、研發成果如何加值應用及產品商品化目標)。
- 實施方法(執行步驟及研究方法、智慧財產權檢索與管理)。
- 計畫分工架構(含委外工作說明)。
- 預定進度及查核點。
- 資源投入情形(人力、時間、經費)。
- 產業預期效益 / 加值應用(請說明商品化的巿場效益)。
- 書面審查意見回覆。
※進階申請 Phase 2,廠商需先說明先期研究成果;申請 Phase 2+ 則廠商需先說明 Phase 2 研發成果。
中央型SBIR成功案例
111年成功申請中央型SBIR計畫的案例有兩件,分別為「台灣碳材」與「三禘券」:
- 台灣碳材以自行生產的碳材料發展應用,解決高科技產業產品的散熱問題,能客製化並提供各類高科技產品全方位的散熱解決方案,目前已獲日、韓、美等國的大廠採用。
- 三禘券則是解決以往旅遊需將購票證明下載,再臨櫃兌換實體票卷的問題,讓旅遊不再需要消耗大量紙本文件,透過一支手機就能使用食、衣、住、行、育、樂 等全方面的電子票卷。
以上成功案例詳細資訊請見SBIR官方網站
地方型SBIR計畫
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地方產業特色推動產業創新研發,經濟部自96年度起配合縣市政府框列經費,提供地方政府經費以扶助各地方的特色產業創新與研發,每年經濟部協助辦理的地方政府皆有不同,今年(民國112年)協助如下圖20個縣市辦理地方型SBIR計畫。

各縣市政府的補助金額、申請資格、申請流程、申請應備資料或計畫書內容...等都有各自的規範,建議您可以至 SBIR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 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網站的【地方型SBIR】頁面點選公司登記的所在縣市,便可以直接連結至該縣市政府的官方網站查看詳細資訊。
地方型SBIR成功案例
各地方政府SBIR的官方網站都有可參考的成功案例,以桃園市政府為例:桃園投資通 TAOYUAN ISC 網站內有各年度地方型SBIR成果手冊,明列該年度申請通過的成功案例,您可以至各縣市政府網站查看詳細資訊。

(圖片來源:桃園投資通 TAOYUAN ISC,110年地方型SBIR成果手冊內頁)
SBIR申請成功的重點
一般而言,若企業欲申請SBIR計畫,通常需花費近兩個月時間準備。為提高成功申請機率及縮短籌備時間,可參考以下幾點建議:
- SBIR計畫是否符合申請類別要求:申請 SBIR 計畫前,須先確認企業是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以及是否遵守所訂定的計畫規定,此外,申請時也須注意內容類別、階段及屬性等相關訊息是否正確。
- SBIR計畫內容是否均屬實有證:當企業遞交SBIR計畫後,經濟部的專員會審查計畫內容是否正確,以及提供的證明文件是否相符,若有檢查出錯誤,企業通常需要額外提交補充文件,因此在寄送SBIR計畫前,建議您逐層檢視和反查以降低錯誤率以提高通過的機會。
- SBIR計畫是否滿足創新研發的標準:評審委員將審核SBIR計畫的創新性,包括產品的特色、專利技術和市場調查等,透過凸顯企業的獨特市場定位能提高計畫通過的機會。
- SBIR計畫目標是否合理具可行性:對於經濟部的評審而言,SBIR計畫的整體可行性極為重要,畢竟沒有人希望將資金投向不切實際的專案,因此在計畫內容中必須清楚呈現各項指標,並清楚陳述可達到的成果,若能透過階段性的目標說服評審,便能有效提高評審對SBIR計畫的認同度。
SBIR計畫書常見缺失
SBIR常見缺失大致有「公司規模和申請金額懸殊」以及「創新動機不足」等兩大原因:
- 公司規模和申請金額懸殊:若申請的公司規模很小,但申請的補助金額卻很高,以大量的預算規劃完成研發,會讓評審對於「公司是否真的能如計畫書所規劃的完成計畫」有較大的疑慮,因此通常不會通過審核,若您個公司規模較小,可考慮將創新計劃拆分階段,再向政府申請補助,或是與其他公司合作,以「自提式聯盟」的方式申請補助。
- 創新動機不足:不論是中央型或地方型SBIR計畫,主要的核心概念都是「創新」,因此若您的計畫創新性不夠,也是常見審核不通過的原因。
提出需求,專業顧問確保您順利申請補助
SBIR計畫可以獲得高額的補助金,且申請通過的補助款不需還款,有政府掛保證的創新計畫、產品研發更是順利開發後的重要口碑!SBIR補助金也可編列為企業請顧問協助申請的預算,專業的SBIR顧問能為您確認申請資格及適合的補助計畫,也能協助您準備送審文件及協助修改計畫書內容,經驗豐富的顧問更能仔細的確認資料沒有缺漏,並能確保計畫書內容符合評審標準,大大的提升送審通過的機會,為您順利申請數百萬至千萬的補助金,聘請顧問的費用還能編列在申請補助的預算中!現在只要點選【免費取得報價】回答幾個簡單的問題,稍待片刻便有專業SBIR顧問與您聯繫洽談,過程方便快速且完全免費!想找顧問協助申請SBIR計畫首選PRO360達人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