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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第一次登記(保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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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需現辦理 建物第一次測量申請 (5000)
B 同件辦理保存登記 (5000)
1 登記申請書
2.建物測量成果圖
3.協議書或切結書
(一)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檢具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
(二)區分建物所有權人應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其範圍。
4.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一)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2、門牌編釘證明。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4、繳納水費憑證。5、繳納電費憑證。6、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7、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8、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物,應附使用執照,但於民國五十七年六月六日以前建築完成之建物,得憑建築執照申請登記。
5.使用基地證明文件
(一)基地與建物同為一人所有、建物所有權人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者、持憑法院判決書或法院拍賣權利移轉證明者或建物使用執照者免附。
(二)使用他人土地為建物基地,未設定地上權或典權而有租賃關係者,應檢附基地租賃契約。
(三)除前
(一)、
(二)項外,使用他人土地為建物基地,應檢附基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6.權利證明文件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附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7.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8.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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