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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律師
曾〇遨    新北市 新店區
請問當事人的身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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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希望能協助我訴願成立、觀光署行政處分違法
[選填] 簡單說明遇到的問題,讓律師更了解
遇到奧客向觀光署檢舉我違法經營,但我們是合意自由行,而且我也是從業人員了,觀光署不該罰我。主旨:逕復貴署113年12月5日觀業字第113003527號通知,請查照。說明:一、旨揭通知之事實,係屬民眾檢舉之片面之詞,內容未經查證,洵難認定為事實。二、本人前已於113年○月○日以電子郵件方式對本案陳述意見。另針就民眾無端檢舉(未附證據),按不自證己罪原則,本人無從陳述意見, 懇請貴署提供相應證據,本人再予澄清說明。三、有關通知依據三貴署之行政處分,本人無從置喙,建請貴署依法行政、公允裁量。
陳澤熙律師
5.0
$3000/ 小時
簡大鈞律師
5.0
$15000/ 單次
亨達兩岸法律事務所
5.0
$5000/ 單次
康皓智律師
5.0
洽談後報價
晴空萬里法律事務所律師吳信霈
5.0
洽談後報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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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律師
張〇生    新北市 新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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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逼車申訴無效
晴空萬里法律事務所律師吳信霈
5.0
$2000/ 小時
陳頂新律師
5.0
洽談後報價
李如龍律師
5.0
洽談後報價
洪清躬律師
4.9
洽談後報價
+1
2天內收到4筆報價

客戶對PRO360行政訴訟律師的好評

平均4.96
1621 則評論
小如
2025-01-08
在發出詢問的不到三分鐘,立刻接到律師的電話,談論內容後迅速了解我的狀況,並且有耐心的回覆我的問題,是個態度積極且優良的好律師,非常感謝律師的幫助。
2025-01-08
謝阿恆
2024-12-19
律師具備高度專業。問了好幾間律師。很專業。價錢公道。具備同理心大推薦
2024-12-19
張雅雲
2023-06-29
認真積極專業
2023-06-29
蔡博仁
2025-03-28
有電話通知,速度很快
2025-03-28
謝奕帆
2024-11-18
推薦,很感謝律師,給予很多幫忙,價格公道
2024-11-18

行政訴訟律師常見問與答

以下是消費者常提出行政訴訟相關的問題,我們提供專業的資訊為您解答:

行政訴訟項目有哪些?

行政訴訟律師服務內容有哪些?

交通罰單如何救濟?

如何對罰單提出行政訴訟?

要提起「撤銷交通違規案件」或「減少罰款金額」的行政訴訟,需具備哪些文件?

申訴時罰單要先繳嗎?行政訴訟時罰單要先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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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徵收土地怎麼算?土地徵收補償金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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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律師
Phone
曾〇遨
新北市 新店區
服務項目:其他: 希望能協助我訴願成立、觀光署行政處分違法
1. 個人   2. 皆可討論    3. 沒有   4. 新北市,新店區  
描述: 1. 希望能協助我訴願成立、觀光署行政處分違法   2. 遇到奧客向觀光署檢舉我違法經營,但我們是合意自由行,而且我也是從業人員了,觀光署不該罰我。 主旨:逕復貴署113年12月5日觀業字第113003527號通知,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通知之事實,係屬民眾檢舉之片面之詞,內容未經查證,洵難認定為事實。 二、本人前已於113年○月○日以電子郵件方式對本案陳述意見。另針就民眾無端檢舉(未附證據),按不自證己罪原則,本人無從陳述意見, 懇請貴署提供相應證據,本人再予澄清說明。 三、有關通知依據三貴署之行政處分,本人無從置喙,建請貴署依法行政、公允裁量。  
行政訴訟律師
Phone
魏〇海
新北市 新店區
服務項目:提起行政訴訟
1. 個人   2. 星期三 全日皆可 星期四 全日皆可 星期五 全日皆可   3. 沒有   4. 新北市,新店區  
描述: 1. 訴願書 曰期: 113 年 2 月 1 曰 訴願人:魏平海 新北市新店區大新街五巷七號 身分證字號:J101513292 電話: 0********** 受文者:新竹縣政府地政處 主旨:為請求發還訴願人補繳坐落新竹縣新埔鎭義民段1506號土地27平方公尺之土地 新台幣(下同)25萬9335元,持分⅜為9萬7251元事。 說明: 一、訴願人魏平海(魏仁傑的二公子)所有坐路民國七十五年重劃前義民段八筆土地如下: 新竹縣枋寮農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原有土地新分配土地對照清冊(附件一) 1、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51-2,地目:田,等則:6,面積:0.4850公頃,全持分,持分面積:全部。(重劃後義民段1339地等號) 2、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52,地目:田,等則:6,面積:0.6193公頃,全持分,持分面積:全部。(重劃後義民段1507地號) 3、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49-3,地目:田,等則:6,面積:0.0452公頃,全持分,持分面積:全部。(重劃後義民段1509地號) 4、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49-2,地目:早,等則:15,面積:0.0429公頃,全持分,持分面積:全部。(重劃後義民段1508地號) 5、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54地目:田,面積:0.1560公頃。(上逑面積為水利局所有,不是魏仁傑所有,(詳附件二)。魏仁傑面積(重劃前枋寮段小段地方號54;重劃後義民段1339號:0.1750公頃,持分4000/5536,持分面積:0.12645公頃(詳附件三) 6、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50-1,地目:建,面積:0.0647公頃,全持分,持分面積:全部。(重劃後義民段1444地號) 7、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50,地目:建,面積:0.0648公頃,全持分,持分面積:全部。(重劃後義民段1445地號) 8、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54,地目:田,等則:6,面積:0.0190公頃。(上逑面積為水利局所有非魏仁傑持有,魏仁傑重劃前枋寮段下枋寮小段地號54-5(重劃後2204-1),0.0232公頃x4000/5536 =0.01676公頃。(詳附件四) 以上重劃前土地合計1.46511公頃。 重劃後所有權人魏仁傑重劃後土地1.46511公頃x0.8517 =1.24783公頃(重劃前面積X0.8517=重劃後地主應分配的面積)。 重劃前新竹縣政府重劃課所有權人魏仁傑持有農地1.46511公頃。地目54權狀面積0.1750公頃,持分面積0.1750X4000/5536=0.1264公頃,此部分民國75年間本人魏平海去重劃課調閲、承辦人把地號54去除(詳細重劃前原有土地),經查為錯誤。 項目5和項目8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54地目?筆:田,面積:0.1560公頃,項目8,面積:0.0190,上逑面積為水利局所有。(備註:項目5被去除,魏仁傑所持原有面積:0.1750公頃x0.8514=0.1264公頃,然後上逑面積變義民段下枋寮1490-1地號(面積1330平方公尺),政府公開標售畸零地,魏仁傑減少分配0.10193公頃。 重劃後分配土地: 1、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1506,地目:田,等則:6,面積:0.0463公頃,全持分,持分面積:全部。(重劃前:枋寮段下枋寮小段51-2等地號) 2、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1507,地目:旱,等則:15,面積:0.0410公頃,全持分,持分面積:全部。(重劃前:枋寮段下枋寮小段51-2等地號) 3、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1509,地目:建,等則:14,面積:0.0655公頃,全持分,持分面積:全部。 4、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1508地目:建,等則:13,面積:0.0625公頃,全持分,持分面積:全部。 5、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1443,地目:田,等則:6,面積:0.2020公頃,全持分,持分面積:全部。(重劃前:枋寮段下枋寮51-2,52,49-3,49-2,54,50-1,50地號) 6、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1444,地目:田,等則:6,面積:0.202公頃,全持分,持分面積:全部。 7、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1445,地目:田,等則:6,面積:0.202公頃,全持分,持分面積:全部。 8、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1446,地目:田,等則:6,面積:0.2623公頃,全持分,持分面積:全部。(重劃前:枋寮段下枋寮小段51-2等地號) 9、新埔鎮義民段下枋寮地號1490地目:田,等則:6,面積:0.063公頃,全持分,持分面積:全部。(重劃前:枋寮段下枋寮小段51-2等地號) 民國75年重劃前和重劃後不足面積0.10193平方公尺應包括新埔鎮義民段1506地號490平方公尺和1446地號2623平方公尺(包括短少15平方公尺),此應為魏仁傑重劃後分配的土地,新埔鎭義民段1506號土地27平方公尺之土地新台幣(下同)25萬9335元,持分⅜為9萬7251元事,應退回魏平海聲請人繳交持分⅜為9萬7251元。 三、訴願人所有坐路新竹縣新埔鎭義民段1506號土地,為民國75年農地重劃時分配之土地,後因土地圖、簿不符,登記面積於更正為490平方公尺,而 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1年5月9日北地測字第1112300229號函,及新竹縣政府106年9月1日府字第1060127288號函所附會提出辧理(聲證1),旨揭義民段1506地號,旨揭地號所有權人(魏平海)業已繳納差額地價再案(府地劃字第1114212916)。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9605元,27平方公尺則為25萬9336元,聲請人就該筆具有⅜之權利,造成9萬7251元之損失,竹北地政事務所竟於111年8月19日以府地劃字第114212916號稱,訴願人已在111年7月4日繳清差值,而更正登記為490平方公尺此應為原登記之面積,不需補繳差額。 綜上所述; 魏仁傑重劃後分配土地1.24783公頃的土地。 前兩筆皆重劃後應屬於魏仁傑所有土地,請求原機關及訴願管轄機關公正審查本案,准予補足和退回草民的繳交地號1506新台幣9萬7251元和地號1446不足15平方公尺田地(地號1446公告地價補償),民國75年重劃前後不足0.10193公頃,以維護聲請人權益,甚感德便。 此致 新竹縣政府地政處(原行政處分機關全銜) 附 件: 一、土地所有權人原有土地與新分配土地對照清冊影本一份。 二、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二份。 三、訴願書書面申報資料。 四、台灣省新竹縣土地登記影本一份。五、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 函影本五份。六、協議書影本二份。七、新埔鎭義民段下枋寮1490-1畸零農地公開標售。八、新竹縣政府地政處重劃科函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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